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作者:秘书处 发布日期:2018-09-29

       [秘书处报]2018年6月16日凌晨1:00,中国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随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也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公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包括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545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其余商品加征关税的实施时间另行公布。

       进口汽车方面,具体受影响情况需以海关方面出台相应细则为准。事态发展状况协会将持续跟进,有进一步结果将另行通告。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依据301调查单方认定结果,宣布将对原产于中国的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将于7月6日实施,对其余约160亿美元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将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美方不顾中方的坚决反对和严正交涉,执意采取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的行为,严重侵犯中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享有的合法权益,威胁中国经济利益和安全。

       对于美国违反国际义务对中国造成的紧急情况,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中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等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进口商品对等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税率为25%,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340亿美元(见附件1)。上述措施将从2018年7月6日起生效。

       同时,中方拟对自美进口的化工品、医疗设备、能源产品等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160亿美元(见附件2),最终措施及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

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5号

       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同时就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有悖于中美双方磋商已达成的共识,严重侵犯我方的合法权益,威胁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545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其余商品加征关税的实施时间另行公布。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545项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表1。

       二、对化工品、医疗设备、能源产品等114项商品,加征关税实施时间另行公告,具体商品范围见附表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表1和2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25%的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四、加征关税后有关进口税收计算公式:

      关税=按现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具体汽车类加税清单:


       平行进口车原产于美国的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