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汽车三包规定》明年执行,进口商、经销商责任变化须知道!

作者:秘书处 发布日期:2021-08-12


  [秘书处报]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整理了几点新变化,企业和消费者都需格外注意:

第一新
进一步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规定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

 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① 车辆登记费用;

② 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③ 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新
适应产业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扩大家用汽车三包调整范围

◆ 针对家用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三包凭证应当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此外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 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保护皮卡车消费者权益,促进皮卡车行业快速发展。

◆ 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如颗粒捕集器、催化转化器)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纳入退换车条款。

第三新
针对家用汽车三包工作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 强化生产者的质量责任,要求生产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经营者,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将由原来处罚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改为最高处罚50万元。

◆ 平行进口汽车的销售企业和进口企业需要注意,在新版《汽车三包规定》中规定了三包的责任主体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然而,平行进口汽车的相关管理要同时考虑平行车的政策法规要求,在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2017年4月5日发布的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6日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中,都有条款明确“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也就意味着,平行进口汽车的三包管理,试点对象和销售商均需承担三包责任,销售者可以向试点对象(生产者、进口商)进行追偿,试点企业是三包责任的最终责任承担者,应坚决履行三包责任义务,从车辆进口源头落实整车三包责任义务。

  我国是汽车生产、销售、使用大国,新版《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紧贴国家发展战略,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近年来发生的汽车三包热点事件,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加大了生产者、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力度,有助于推动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