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政策解读(一)

作者:秘书处 发布日期:2022-04-01


 综保区简介 

  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施封闭监管,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为基本功能并赋予配套的特定税收、监管政策的特定功能区,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


 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 自2006年12月,国务院批复中国第一个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成立至今,综合保税区一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 2012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58号),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提出了“稳步推进、整合优化”、 “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等指导意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

◆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要求“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将“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赋予了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的发展目标。

推出了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21项政策措施。

◆ 海关总署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成综合保税区。

经过15年不断发展,综合保税区数量已经增加至155个,综合保税区逐渐承载多种功能融合、政策配套叠加等。

为满足社会各界对尽快出台专门的海关管理办法的迫切期望,为实现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管理法治化,推动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22〕256号),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出台意义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22〕256号,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办法》),这是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史上的又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是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最新成果,也是综保区当前和今后实施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决策部署的一份重要文件。

◆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史上的又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最新成果。

◆ 综合保税区当前和今后实施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综合保税区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将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新政特色 

① 聚焦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自由化。

② 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监管模式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

③ 新增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和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务。

④ 明确检疫规定和检验原则,适应海关新职能。

⑤ 既明确了特殊政策适用问题,也优化了海关具体监管措施,既有政策延续,也有制度创新。




 发展现状 

  2021年,全国综合保税区进出口大幅增长,以不到十万分之五的国土面积,实现全国七分之一强的外贸进出口值。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综保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167个,其中综保区155个,占比92.8%,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不到十万分之五的国土面积,实现全国七分之一强的外贸进出口值。

  据统计,2021年,全国综合保税区实现进出口值5.9万亿元,同比增长23.8%,高出全国外贸进出口值增幅2.4个百分点,占同期全国外贸进出口比重15.1%,对我国外贸的贡献率达16.5%。

  数据表明,综保区作为各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平台,为促进外贸增长、扩大外商投资提供强大动力,为稳外贸、稳外资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截至2022年2月4日,天津所有特殊区域已全面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包括泰达综合保税区、东疆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天津港综合保税区。

  新兴业态对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提升,综合保税区作为国家改革开放先行区和排头兵的作用日益显现。


(本文转自: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