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政策解读(二)

作者:秘书处 发布日期:2022-04-01


  [秘书处报]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全面体现海关新职能。


 主要内容 




 主要特点 

1.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

  该办法的核心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比如第三条明确综合保税区实施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第四条明确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八条明确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明确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

2.固化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措施

  该办法集中体现了散落在各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政策措施。比如第五条在《保税港区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基础上,又根据国发3号文件新增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务。第十八条明确了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下,相关货物进出区时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区内企业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的海关管理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七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签发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海关手续。

3.体现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

  比如该办法第一条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第十、十七条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第三十八条“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的检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检验作了原则性规定。

4.预留创新发展空间

  该办法不再保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的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大、企业多、就业人员数以万计,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对不涉及免税、保税、退税货物及物品的餐饮、日用消费品和充电桩等配套的消费服务设施等有实际需求,为下一步有实际需求的区域预留创新发展空间。

5.强调协同治理

  该办法第四十条明确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如食品生产许可等。

(本文转自: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