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判了!恶意违约判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秘书处 发布日期:2022-05-20


  [秘书处报]天津自贸区人民法院空港经济区法庭日前审理了一起平行进口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恶意违约,法院判决其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天津某汽车贸易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20款乐途XE汽车2辆,单价为47.5万元,总价款95万元。双方在合同签章且刘某向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车款到账后,合同生效;交车地点为天津,交车时间为2020年7月3日。付款方式为刘某支付定金2万元,尾款93万元,刘某不能晚于约定的交付时间支付车款,若刘某逾期支付购车款,则视为刘某不能履行本合同,某汽车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车款不予退还,车辆可另行处理等。合同签订当日,刘某按照约定支付定金2万元。然而,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履行交车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约定的交车流程为被告通知原告可以提车时原告打款,被告再给上家打款,然后原告提车。而被告一直未交车的原因是因为上家涨价,故汽车单价需涨到52万元,否则被告不能交车。法院认为,原告已经依约支付定金,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生效,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现被告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交车义务,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4万元。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法律适用也相对清晰,其典型意义在于,平行进口汽车行业虽有其特殊性,易受国家政策变动因素影响,但多数价格波动仍在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内,不足以认定为情势变更,市场主体应本着诚信原则,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因此,有证据能够证明卖方确实有意抬高交易价格,协商不成停止交易的情况下,能够认定卖方根本违约,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约定定金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裁判结果具有警示与引导作用,平行进口汽车市场经营主体遇成本上涨,应当以履约守信为先,或与对方平等协商变更合同条款,随意涨价、恶意违约有违诚信原则,也不利于塑造天津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行业的整体形象。自贸区法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通过此类案件裁判鼓励诚信交易、规范经营,引导行业形成良性风气和守约价值观。

 协会提示 

  诚信为企业经营之本,企业在车辆销售定价时应严谨的核准各环节成本和可能存在的变数,合理制定价格,价格确定后,则应坚决履行契约责任。很难有企业能做到每一笔业务都是盈利的,也没有任何一笔业务是不存在任何风险的,因此,企业必须以严谨和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笔业务,无论对上下游均要制定严谨的合作协议,力求将相关风险降到最低。对于违约企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自身严格要求,坚决落实执行协议内容,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行业守约风气,推动行业行稳致远。